双鸭山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田守明深入执行一线,带头承办执行案件。
毕某与某县某公司、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经人民法院判决某县某公司赔偿毕某各项损失50万余元、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在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针对该案涉及在辖区有较大影响等原因,决定提级并由田守明院长执行。
经过阅卷、研究,合议庭明确案件执行思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上查询,并立即约谈被执行人某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针对其提出“应执行保险公司和将申诉”的意见,详细地进行释明。明确指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是某县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现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义务主动履行义务,申请再审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常规保险公司先履行的做法不代表本案也应当这样进行,作为被执行人必须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时履行。经过沟通释法,某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一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及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义务。
双鸭山市两级法院正全面贯彻落实《双鸭山市中院关于院领导包片督导、直接办案、全员参与执行 全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实施意见》,稳步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