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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严厉惩处拒不协助执行冻结存款行为

发布时间:2018-05-22 14:59:57



对协助义务人送达罚款决定书出发前


被罚款人签收罚款决定书


法院工作人员查询银行存款


与协助义务人调查有关情况

    5月21日,双鸭山中院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依兰县某金融机构做出处罚80万元、对该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蔡某罚款5万元、对该金融机构内勤业务主管谭某罚款2万元的罚款决定。

    双鸭山中院在执行某建设银行与黑龙江某油脂公司、黑龙江某担保公司、赵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5月10日作出(2018)黑05执46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某担保公司在依兰县某金融机构存款4000万元。依兰县某金融机构在收到本院执行裁定、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后,以被执行人在该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系保证金账户,需经上级机构批准处理为由,拒不协助办理冻结存款业务;又以与上级金融机构请示后,营业机构结账时间已过,上级授权机构无法办理业务为由,要求次日再来办理。我院再次向该金融机构业务主管谭某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责令在可以办理冻结业务的第一时间办理该笔冻结业务,并保证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不被转移,因谭某拒绝签收依法留置送达。5月11日,我中院在取回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时,发现该金融机构仍未协助办理冻结存款业务。

    依兰县某金融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账户的查询、冻结工作,但该金融机构在收到执行裁定、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后,拒不协助冻结存款,在人民法院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后仍不协助,其行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此,依法作出对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蔡某、该金融机构内勤业务主管谭某予以上述罚款决定。

    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决胜之年,双鸭山中院将持续加大对拒不配合、协助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尽全力执行好每一个案件,尽全力完成每一个执行过程,尽全力为当事人实现每项权利,尽全力为当事人执行到每一笔款物,集全市法院之力,全力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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