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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变更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3-04-16 21:24:37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变更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5-8-3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2005)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在

执行程序中变更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8月3日 法函[2005]65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年3月22日的请示收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其上级主管部门无偿接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第27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 号)第81条的规定,可以裁定变更本案的被执行人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由其在所接受财产价值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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