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审限管理,提高审判效率,杜绝超审限案件,依据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省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报请延长案件审理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延长审限的审批范围
所有需要延长审限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都要报请本院院长审批。需呈报上级法院审批的,按程序呈报。
第二条 申请延长审限的事由
申请延长审限的事由必须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申请延长审限需提交《延长审限报告》,填写《延长审限审批表》。写明延长审限的具体事由,不能仅以“重大、复杂、疑难”等概括;
下列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无需申请延长审限,但应在期间开始三日内经本庭庭长签署意见后报立案庭备案,并将案件信息录入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扣除相应期限,以防超审限案件的发生: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对被告人、被害人及案件事实作司法鉴定时间超过三日的鉴定期间;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三条 延长审限报批程序
(一)延长审限的申请须经合议庭合议后报庭长审核;
(二)庭长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核;
(三)主管副院长同意后交审管办对超审限原因进行核实后,呈报院长审批;
(四)院长批准后生效或层报上级法院审批;
(五)院长批准即生效的延长审限申请,必须在审限届满10日前送交审管办;还需报上级法院审批的,必须在审限届满20日前送交审管办。
(六)延长审限申请被批准后,承办人三日内须报立案庭备案。
第四条 对延长审限案件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对申请延长审限的,院长可视情况指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二)申请延长审限事由不实,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审核责任;
(三)审管办应随时监督案件审限,对未经审批的超审限案件及时通报。
第五条 附则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两级法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