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审判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开庭时入庭听审:
1、有重大影响的(包括社会广泛关注的、新闻媒体监督的、重大疑难复杂的);
2、领导机关、监督机关重点交办、督办的;
3、集团诉讼和群体激烈上访并有重大影响的;
4、其他院长认为需要听审的案件。
第二条 需要委员集体入庭听审的案件由院长确定。
第三条 确定的听审案件,审判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报审管办。
第四条 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案件,审管办应填写审判委员会委员入庭听审报告表,在开庭三日前报院长。
第五条 主管副院长认为案件需要委员听审的,在开庭三个工作日前向院长提出建议。
第六条 合议庭或庭长认为案件需要审委会委员入庭听审的,由庭长在开庭七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副院长提出建议。
第七条 院长决定委员入庭听审案件后,审管办负责通知审判庭按委员人数提交案情简介,由审管办在开庭一日前将审判委员会委员入庭听审通知及案情简介分送各委员。
第八条 审委会委员认为自己与将要听审的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院长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由院长决定是否回避。
第九条 院长可临时决定委员听审,临时决定听审的,事先不告知案件所在庭,也不要求提交案情简介。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院长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或其他机关单位派员听审,审管办负责事前联络。
第十一条 委员集体入庭听审前,审管办及时通知有关审判庭维护好法庭秩序,做好法庭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应对法庭审理的全面情况认真听审,并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庭审能力、庭审作风、庭审质量予以评定,评定意见和结论由审管办负责通报,政治部留存,作为法官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审管办对庭审效果差、驾驭庭审能力低、庭审作风差、庭审质量不佳的合议庭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委员入庭听审,应当按时进入法庭,遵守法庭纪律,不得中途退庭,不得对庭审活动施加影响。委员不能按时入庭听审的应事先向院长请假。
第十四条 委员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前,不得对听审案件发表评论和意见。
第十五条 委员入庭听审的案件,合议庭应在听审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议,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报主管副院长同意后,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议,并在合议后的第一次审判委员会提交讨论。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