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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重点案件质量评查规范性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3-26 10:49:14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法院系统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规范评查工作,提高评查质量,结合《双鸭山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查案件范围

(一)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

(二)各类超法定期限的审、执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提起再审、指令再审、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再审调解结案的除外);

(四)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五)领导机关转交办的案件;

(六)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

(七)当事人长期申诉、坚持上访的案件;

(八)其他可能存在严重问题、反映强烈的案件。

二、评查案件流程

(一)上级法院发改案件评查流程

1、发改案件公示:

审管办于每月15日收集并通过《全市法院“六项指标” 排序公示》通报各审判庭当月发改案件情况,并于5个工作日内督导相关审判庭进行自查。

2、自查程序要求:

(1)发改案件要每件必查。

(2)自查先由案件承办人按照要求撰写发改案件自我评查剖析报告,并按照评查一览表的内容交由原合议庭进行评议、庭长评析、主管院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审管办。

(3)原合议庭在审判长组织下,对案件进行再次评议,分析问题原因,研究问题性质。

(4)所在审判庭庭长对评查案件要进行指导把关,并对承办人在评查剖析报告中的问题性质、责任划分、思想态度等作出评析,参照问题案件差错标准(参照条件附后)拿出初步意见,包括对责任人提出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意见。

(5)自查工作应在自接到发改案件或按照《“六项指标”排序公示》确定的重点案件后于7日内完成。

3、评查监督程序:

(1)自查完毕后,由审管办对承办人自我评查剖析报告进行格式把关。

(2)审管办组织质评委成员进行院级复查,10个工作日内复查完毕。院级评查主要看庭室自查对问题和责任的认识是否准确、全面,对责任的追究是否到位。

(3)复查完毕后,审管办对复查报告进行格式再次把关,院级复查与庭自查意见一致的,按照复查结论进行通报;意见不一致的和问题严重的,由审管办报告主管院领导将复查报告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予以认定并将结果通报进行责任追究。

(4)审管办每半年向院审判委员会报告一次各审判庭发改案件评查工作情况。

(二)其他范围案件评查流程(评查范围中第(二)至第(八)类案件)

1、审管办在接到其他类案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该案件分管副院长提出评查人,报请院主要领导审批,评查人原则上由各审判庭庭长、副庭长担任。

2、评查人接到评查通知后,于7日内完成评查工作,形成评查报告报审管办,审管办负责对报告进行格式把关。

3、对报告格式合格的,提交质评委进行实体把关。对评查方向不正确、意见不准确、问题没查清、责任追究不到位的,按照质评委意见退回补查,补查应在3日内完成。质评委同意评查意见的,提交批示评查领导和案件分管副院长审阅,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4、第一次评查未查清问题的,一律组织二次评查,第二次评查由院领导担任,必须查明第一次评查未查清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5、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评查案件,由审管办负责统筹安排,集中上会研究讨论。

6、审管办负责逐案对评查人的评查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反馈。

三、评查案件结果运用

1、经评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案件,作为对各庭审判工作评估、排序的一项重要依据,纳入年终工作考评,存在严重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责任部门审判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2、经评查发现有问题的典型案件,经院主要领导审定后,组织院级剖析,深挖问题根源,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3、评查报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按照评查发现的问题严重程度,分别由审管办对责任人予以案件质量通报;由政治部停止责任人的审判权、调离审判岗位;对责任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暂停行使领导权;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免去法职或领导职务。

4、评查报告因质量不高,被审判委员会推倒重查,或存在评查意见未通过等问题,给予评查人通报批评。

附:《问题案件差错程度分类标准》

 《全市法院重点案件评查一览表》

 《关于×××××一案的自我评查剖析报告》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问题案件差错程度分类标准

一、程序方面差错

(一)程序方面的一般差错:

1、案号、字头、年号等存在错误的;

2、案由与认定事实不符的;

3、未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

4、适用简易程序或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手续不全的;

5、当事人身份资料或诉讼证据材料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

6、庭审笔录不规范或笔录更改处当事人未按手印的;

7、诉讼参与人未在庭审、调解等笔录上签名,审判人员未说明原因的;

8、合议庭评议笔录不完整或合议庭成员评议后遗漏签名或签名错误的;

9、未按法律规定及时送达诉讼文书的;

10、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程序差错尚未影响案件实体审理的。

  (二)程序方面的严重差错:

1、受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

2、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无正当理由的;

3、适用简易程序或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4、合议庭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5、公开或不公开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

6、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明显不当的;

7、追加、变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

8、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

9、对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权限未予审查或与授权委托不一致的;

10、案件审理时遗漏本诉或反诉请求的;

11、定案证据未当庭质证的;

12、调解、和解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

13、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14、委托不符相应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或委托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5、除依法办理延长手续外,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

16、缺席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

17、遗漏送达诉讼文书或送达方式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18、执行程序或行为违反法律及内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19、遗失应当归档的重要诉讼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20、其他程序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实体方面差错    

(一)实体方面的一般差错:

1、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错误,尚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2、审查认定证据不当,尚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3、认定事实有误,尚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4、其他实体差错,尚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二)实体方面的严重差错:

1、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错误,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2、审查认定证据不当,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3、认定事实有误,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4、漏判本诉或反诉请求,或裁判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违反法律规定的;

5、裁判结论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审委会讨论决定不一致的;

6、其他实体处理存在重大差错的。

 

 

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

备注:

内容说明:

1、评查案件原因:详细写明因何被重审、改判、申诉再审等情况。

2、自我评查剖析报告:按照案件审理情况概述(当事人自然状况、一二审认定事实、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和判决情况),承办人自我剖析(对案件的主观认识、客观归责和态度问题进行深刻剖析)和整改意见三部分组成。

3、原合议庭评查意见:在审判长组织下,对重点案件进行再次评议,分析问题原因,研究问题性质。

4、庭长评查意见:对评查工作指导把关,并对承办人问题性质、责任确定、思想态度等作出评析,参照问题案件差错标准拿出初步意见,包括对责任人提出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意见。

5、主管院长意见:审核上述评查过程,并签署评查意见。

6、审管办对评查过程审核意见:对自我评查剖析报告进行格式把关,对评查进程进行督办。

7、质评委意见:由质评委对庭室自我评查过程及自查剖析情况进行核查,并作出结论认定。与庭自查意见一致的,按照质评委意见进行通报追究;意见不一致的,由审管办报告主管院领导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8、审委会讨论意见:对提交审委会的重点案件,按照审委会讨论意见作出决定,由审管办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问题严重程度予以责任追究。

关于ⅩⅩⅩⅩⅩ一案的

自我评查剖析报告

一、案件审理情况概述

(一)当事人自然状况

(二)一、二审认定事实

(三)合议庭评议意见

(四)审委会讨论决定

(五)宣判过程及结果

二、承办人自我剖析意见

(一)对案件的主观认识

(二)对案件的客观归责

(三)对案件的自我剖析

三、整改意见

具体整改措施及意见建议

 

 

 

                                        承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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