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内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双方不仅息诉服判,还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副院长刘德彬正是这起案件的承办法官。
该案属于新类型民事赔偿案件。被告刘某通过网络发起了组织牡丹江两日“户外阳光团”自助游贴子,原告张某报名并在参与了自助游活动,活动中不慎摔倒受伤,原告张某为获取赔偿提起诉讼,要求自助游活动组织者被告刘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3万余元。因此案类型特殊,又系发回重审案件,案件自然就分给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刘德彬来审理。由于相关的法律不完善,自助游组织者的法律地位不确定,双方法律责任、义务不明,导致案件当事人矛盾突出,一、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副院长刘德彬受理此案后,几次约谈当事人,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努力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同时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依法适用公平原则作出了由双方当事人分担原告张某经济损失,被告刘某适当补偿原告张某5000元的判决。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认同判决处理意见,且当庭履行了给付5000元补偿款。这一起案件也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这起案件仅仅是刘德彬副院长自2016年3月以来审理的80件民商事案件中的一件。
尖山区法院自2016年初推行院、庭长办案制度以来,院党组结合院、庭长各自分管的审判工作类别,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指定由院、庭长办理。让这些法官中的精英、审判业务上的专家回归审判一线,不仅有助于他们发挥“传、帮、带”的作用,同时有助于提高尖山法院整体办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