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的借款,本是朋友间信任的见证,却因还款波折,成了一场对诚信和友情的严峻考验,出借人将借款人诉至法院。宝清县人民法院通过多次走访与释法明理,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将所有欠款一次性还清,解决了一场朋友间的借款纠纷。
基本案情
王某与戴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12月,戴某向王某借款20万元,王某以现金、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支付方式向戴某交付了20万元。戴某向王某出具20万元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30日,同时约定到期未还款的违约金按照每天100元计算,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到期后,戴某向王某还款3万元,剩余借款经王某多次索要未果。王某遂诉至宝清县法院,要求戴某偿还借款剩余本金17万元及利息4.32万元。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拒绝参加庭审。2024年5月,宝清县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戴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王某借款1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84091万元。判决生效后,戴某依然未履行财产给付义务。2024年8月,王某向宝清县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宝清县法院依法向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冻结了戴某的银行账户,同时结合实际案情,与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一起对戴某进行释法明理,最终通过多次走访与调解,使其认识到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通俗讲双方当事人都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戴某应履行财产给付义务。在法院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使得王某与戴某达成执行协议,将全部的案款给付完毕,实现法理与人情的结合,释法明理与案结事了相结合,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说法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本案中,王某与戴某之间的借据以及转账记录,清晰地证明了双方的借款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双方都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义务。戴某借款后未按约定足额偿还,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理应承担归还剩余借款及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在执行工作中,宝清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法理与情理兼顾,但法理是底线。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执行工作,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指引、评价和引领社会价值的作用,推动司法审判和执行工作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实现司法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法官提醒
对于借款人而言,在借款时应充分考虑自身还款能力,谨慎作出借款承诺,一旦签订借款合同,就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拖欠还款,否则不仅会损害自身信用,还需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出借人,在借款给他人时,要注意留存好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是证明借款事实的重要依据,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在日常经济交往中,无论是借款还是其他民事活动,双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一旦遇到纠纷,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