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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心向党 法官说法丨吕克宁:温情调解“修裂痕” 化解家事“千千结”

发布时间:2025-04-11 10:40:35



近日,双鸭山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母女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不仅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修复”了一段“破裂”的亲情。

基本案情

王某诉称其与继女朱某某在同一个土地承包户内(该承包户内共4名成员),在其他2名成员去世后,朱某某将户内承包的土地全部转包,但未将相应的承包费给付王某。王某遂至法院起诉朱某某,“法官,我要求朱某某返还2023年和2024年两年的土地承包费,并且从2025年1月起,我自己经营属于我的土地。”

一审法院判决朱某某向王某支付2023年和2024年王某应分得份额的承包费;同时,因承包期限内的土地由户内成员依法共同经营,驳回了王某要求经营自己份额土地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实质解纷 促成和解

二审庭审进入到调解环节,合议庭经过释法明理,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朱某某的代理人姜某(其丈夫)表示,双方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现在却因为钱对簿公堂,心里并不好受。

“我们一起生活了多年,怎么能没有感情,从她还是小姑娘的时候就在一起生活,把她带大。”王某也说。

合议庭敏锐地察觉到双方言辞间流露出可调解的意向,以及在冲突背后隐藏的亲情基础,考虑到本案系家庭成员内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仅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更关乎彼此间的亲情维系,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要公平公正,更要考虑到对家庭关系的长远影响,以及如何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尽可能地修复和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于是秉承实质解纷的理念,合议庭成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深入了解她们之间的矛盾和诉求,运用法律知识和生活经验,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中肯的法律意见和情感疏导。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了心中的怨气,开始重新审视彼此的关系,意识到了亲情的可贵和重要性。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王某决定撤回起诉,朱某某也表示愿意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谢谢法官,我们对调解结果很满意,维护了我们的母女情谊。”,双方当事人表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官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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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一庭法官 吕克宁

民生问题无一不重要。本案虽然事实并不复杂、权利义务界定清晰,但真正的难点在于如何在解决双方当前纠纷的同时,预防当事人将来再次因土地承包费问题诉诸法院,真正做到定分止争,达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作出判决并不困难,困难的是如何实现法律与情感的双重和解。因此,我们采取了更为细致和人性化的调解方式,倾听当事人的心声,理解他们的诉求和担忧。通过耐心地沟通和专业的法律指导,努力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不仅解决眼前的纠纷,更能深刻促进社会家庭生活的和谐与进步。未来,我们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致力办好每一件关系到民心向背的案件,深化定分止争工作,积极实践和推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有力且充满温情的新时代司法实践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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