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窗口,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承担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双鸭山中院微信公众号开设“法庭风采”专栏,集中展示双鸭山法院各人民法庭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中的事迹与风采。本期,一起走进宝清县人民法院青原人民法庭。
为深刻理解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宝清县法院青原人民法庭,从重服务、强素质、提效率,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做到从自身做起,反向推动矛盾解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01重服务——移动法庭方便制度
“哪里有需要,哪里就有法庭干警的身影”。青原法庭创新工作方式,提升服务意识,开设“移动法庭”,通过设身处地站在当事人角度看问题,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将法庭“移动”起来,让审判、调解、送达深入生产生活、田间地头,零距离贴近当事人,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在办理解某诉林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时,解某通过村委会向法庭求助,因其年岁较大且文化水平不高,法庭工作人员带上纸笔,到其家中听取其诉求,将司法服务“触角”延伸到当事人“家门口”,以“法徽”+“纸笔”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作用。
02强素质——开庭时间议定制度
“法官同志,我早上7点上班,晚上8点下班,没有时间开庭”“你好法官,我上午11点需要接孩子上学,下午3点多要给我妈做饭……”“如我在诉”不应停留在境界情怀,更应落实在实际行动。为缩小群众参与诉讼的时间和法官开庭时间的“时差”,充分考虑当事人上班请假难、接送孩子难、照顾老人难等分身乏术难题,青原法庭推出“开庭时间议定制度”,主动为诉讼双方当事人协调开庭时间。除考虑法官办案进度、办案时间、办案节奏外,还综合参考当事人意见建议,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议定开庭时间,利用好午休间隙和节假日时间,充分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的权利。
在办理张某诉刘某、关某民间借贷案件中,法庭干警为双方当事人“议定”开庭时间时,双方分别提出个人需求,鉴于张某和刘某都提出了自身前往法庭参与诉讼的困难,经过多次议定时间,传票送达后通过互联网公开开庭审理,因为双方按时到庭应诉,案件得以顺利调解,案款当庭给付。
开庭时间议定制度,是在合理时间区间内,将开庭时间交由当事人抉择,其一方面是司法为民的现实体现,另一方面为当事人更好实现诉讼权利真正提供便利。
03提效率——庭前类案讨论制度
“我认为我们是合伙”“我认为是他雇的我”。青原法庭此前受理季某诉孙某合同纠纷一案,是推行“庭前类案讨论制度”办理的第一起案件。该制度是受到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启发,在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先行证据交换,在此基础上要求双方在证据交换后,可以自行积极搜集与自身诉求和辩解的有关的类案裁判、报道、期刊等参考材料提交法院,法官对可能涉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案例、争议问题进行资料收集,双方当事人可以针对类案检索结果在庭前进行讨论。一方面有利于化解分歧、凝聚共识,另一方面可以快速寻找案件焦点,提升办案效率。经过庭前类案讨论后,季某诉孙某合同纠纷有效化解,季某被孙某提供的证据和案例说服,并在主张上作出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孙某将相应款项一次性给付到位。
宝清县法院青原人民法庭自三个创新制度落实以来,极大地提升了服务效能,受到了当地乡镇党委好评,为进一步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添砖加瓦,让每一位当事人感受到如沐春风的司法服务。宝清县人民法院将持续探索创新审判执行工作模式,以新时代“枫桥经验”和审判工作现代化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