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窗口建设,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借鉴山东高院新规的经验做法、结合本院实际推出一系列创新举措,制定《关于立案服务工作“八不准”》《民事案件起诉材料审核“八无需”》的规定。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服务“八不准”
一、不准强制网上立案推行网上立案的目的是适应互联网时代群众线上办事的需求,是立案途径的进一步丰富和拓展,绝非只允许网上立案。对于来到法院立案大厅、诉服大厅现场办理立案的,诉服人员必须提供“帮办式”服务。不得拒绝符合口头起诉条件当事人的立案请求。不得拒绝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提出的上门立案服务请求。
二、不准拖延审核不得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诉求拒绝立案、推诿立案、拖延立案,不得拖延向业务庭移送案件材料。收到立案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审核,最迟不得超过7日。对“待审核”案件数量要加强动态监督,遇有案件激增情形时要及时办理。
三、不准简单退回网上立案申请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或需要补正的,在退回时应落实“一次性全面告知”,不得以立案材料不全或诉状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为由通知当事人多次、反复修改。必要时,要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和引导、释明。
四、不准强制诉前调解诉前调解要自愿,不准强制调解。当事人在提交的立案材料中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不再进入诉前调程序。调解期间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应及时依法立案。
五、不准以诉前调解为由拖延立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委派调解的期限为30日。特邀调解员(调解组织)应按照省法院相关文件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通知各方当事人,开展实质性调解。
六、不准推诿管辖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立案前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及时做好释明工作,并引导、帮助当事人完成跨域立案。既可以由本院管辖也可以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利,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到其他法院起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直接裁定移送管辖。
七、不准消极懈怠要认真做好诉讼服务各项工作,对进入诉服大厅的当事人要主动迎候、问询,及时提供帮助,不得消极、懈怠、慢作为。不得以与立案工作无关为由拒绝回答当事人在立案后关于案件处理流程或时间的咨询。
八、不准简单粗暴诉服工作人员要细心、耐心,举止文明,规范着装,多做沟通和引导,不得简单应付、草率处理。对于不能当场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做好反馈。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不得粗暴对待群众。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起诉材料审核“八无需”
一、原告选择向原告或被告户籍所在地起诉,在立案阶段无需要求原告必须提交居委会、村委会等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材料;
二、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诉状上已经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无需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正反双面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上签字;
三、原告提供对方当事人联系方式有利于推进诉讼效率,但原告获取联系方式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无需要求原告必须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确切联系方式;
四、原告已经提交对方当事人送达地址的,无需要求原告必须提交该地址有效的证明材料;
五、在立案环节鼓励当事人在诉状中提供对方当事人完整信息,原告已经提交了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的,无需要求原告同时提交两份材料;
六、原告在立案时提交的基本证据材料能够满足立案需要的,无需要求原告在立案阶段提交全部证据;
七、原告在起诉状中应载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无需载明准确的案由;
八、审核执行立案申请时,无需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送达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