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全市法院新闻

人民法庭普法季丨网购“仅退款”不退货 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11-08 08:59:33



法治“烟火气”

最浓是法庭

每一起案件

每一次纠纷

都像是一场现实生活的电影

不断演绎人生百态

在法庭普法季中

让我们走进16个人民法庭

跟着法官共同感受法律的威严与司法的温度

近年来,伴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迅猛发展,各类网购平台层出不穷。一些电商平台为满足消费者对于售后服务的需求,推出“仅退款”服务规定,即在一定条件下,消费者可向商家发起退款不退货的申请。此规定,虽然极大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却也损害了平台商家的利益,甚至衍生出众多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近日,岭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某平台消费者“仅退款”不退货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2024年5月,被告在原告的店铺下单了1件商品,原告依约通过快递方式交付商品。快递送达后,被告确认签收商品时发现包装有破损,故在平台上申请了“仅退款”,并操作成功。退款成功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货,被告未予理会,并将商品自行处理。原告多次尝试与被告协商失败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货款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被告辩解,在自己发现货物破损与卖家客服联系后,平台自动跳出“仅退款”界面。被告认为既然平台答应自己“仅退款”,自己便无需再与卖家协商退款事宜。双方未就争议达成调解,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面对这一纠纷,法官在依法对被告进行送达时,被告情绪很激动,“虽然我买东西花费不多,但是这个案件花多少钱请律师我都认。即使败诉了我也要上诉,跟他打到底。”

庭审中,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解和细心普法,被告一改开庭之前的气愤情绪,承认了原告所述的事实。但表示商品已被自己扔掉了,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原告称自其网络店铺开张以来,每天都有“仅退款”的客户,已经烦不胜烦。虽然此次买家没有恶意,自己也不在乎赔偿款,但是希望法律文书对一部分恶意“仅退款”的客户起到震慑作用。

最终,法官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告意识到自己“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有违诚信,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已退货款,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1.jpg 

岭东区人民法院中心人民法庭庭长 司洋

退款退货问题始终是在网络购物中困扰买卖双方的一个现实难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仅退款”通常是买家未收到货或者拒收货,而直接申请退款,并不是说买家可以在收回退款后无偿占有货物,除非卖家有特别承诺,否则买家申请仅退款未将货物退回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信原则,如涉及金额较大,还涉嫌侵占罪或诈骗罪。

本案中,消费者发现商品破损后,在平台上申请了“仅退款”,根据公平及诚信原则,消费者在获取了退款后,应将已获退款的商品退回商家,消费者已无法将商品退回的情况下,应向商家支付商品价款,因此对于商家要求消费者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