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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普法季丨民间借贷“有借无还” 法官调解巧化争端

发布时间:2024-11-07 09:57:39



法治“烟火气”

最浓是法庭

每一起案件

每一次纠纷

都像是一场现实生活的电影

不断演绎人生百态

在法庭普法季中

让我们走进16个人民法庭

跟着法官共同感受法律的威严与司法的温度

常言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大家生活中的“借与还”大多都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借钱这件事有时候是因为感情,感情这么好不能不借;有时候是因为义气,对方这么够义气不好意思不借;也有时候就是想挣点合理的小利息……跟着小编看看法官如何化解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一

小刘和妻子为了赚钱养家,于十年前搬到了宝山区务工生活。小刘在打零工的过程中,结识了陆某。闲聊时,陆某说起自己经营的生意差些资金,如果小刘愿意借钱,陆某愿意付1分的月利息。小刘和妻子商量后,把钱交给了陆某。陆某出具了写明了借款金额、约定利息的借条,但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转眼间,小刘已经离家十载,想早点和家人团圆,便主动联系了陆某,希望能拿回全部的借款。却得知陆某经营的生意发生变故,钱款暂时拿不回来了。这个消息仿佛晴天霹雳,小刘恍惚间觉得,回家的路变得更远了。

案例二

法官在审理小刘的案件时,发现另外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也是陆某。原告小赵在打零工时结识了陆某,将钱款借给其经营周转。后小赵结婚生子经济负担加重,欲要回借款。当小赵从陆某口中得知借款无法偿还时,心情跌落到了谷底。

千呼万唤“找”出来

法官在了解两个案件情况后,决定与陆某谈谈,但陆某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法官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来到其家中,看到紧闭的大门,心凉了半截。

“陆某会不会还有其他案件”。法官通过对关联案件的查找,发现陆某还真有其他正在审理的案件,在此案中了解到了陆某最新的联系方式,再次拨打了陆某的电话。

这回终于接通了。电话中,陆某情绪激动,“这点事不用上法庭……”。但“这点事”还真得“上法庭”。法官耐心听完了陆某的倾诉,在安抚陆某情绪的同时,分析了纠纷的现状,“陆某,通过你说的这些,我发现你是一个很有责任感的人,钱借了就是借了,当时约定的什么就是什么,你既然全都认,也想担起这个还款义务,那就要让对方看到你的诚意,来法庭吧,我组织你们当面唠唠……”

庭前调解化干戈为玉帛

小刘、小赵、陆某先后来到法庭,三人一见到法官,就激动地表达诉求,你一言我一语,矛盾一触即发。法官适时打断了三者的争论,先请小刘、小赵拿出欠条,向陆某确认是否为其亲手出具的。看到借条陆某的表情由愤怒转为了愧疚。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都逐渐冷静了下来。随后,法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一方面,他耐心向原告释法说理:“陆某确实是遇到困难了,他今天愿意过来也是想解决问题,你们看看能不能拿出一个让他能承受得起的还钱方案……”。另一方面,“陆某,他们也都是出于相信你才把钱借给你,老爷们要拿出那份担当来……”经过进一步协商,双方达成了分期偿还本金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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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一场有可能剑拔弩张的借款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既维护了小刘、小赵的合法权益,又给了陆某解决问题的机会。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的核心内容是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如果只有借条儿、借据、欠条儿之类的证据,是认定不了借贷关系成立的,有证据证明债权涉及的钱款交付了,民间借贷关系才能成立。本案中,法官在电话中和陆某确定了借款的事实,又得到了陆某对借条本身的认可,才确定了本案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但有一些借款案件,借款人有可能对借款事实无法和出借人达成一致,或不认可借款的事实,对借条本身也不认可,这就要求大家在日常进行民间借贷交易时,要注意留存钱款交付的相关证据,最好是使用线上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而不是用线下无法保存证据的方式进行交付,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扬起风帆,才能让后续有可能发生的维权畅行无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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