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双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于桂珍,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东兴村。
申请执行人王传芬,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东兴村。
申请执行人王兴卫,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东兴村。
申请执行人王兴淇,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东兴村。
被执行人丁铁兵,男,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威海市桥头镇。
于桂珍、王传芬、王兴卫、王兴淇依据(2013)双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丁铁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于桂珍、王传芬、王兴卫、王兴淇申请执行丁铁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维
审 判 员 何 敏
审 判 员 洪 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伟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