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双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187号。
负责人王松,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平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四方台区15委。
法定代表人李桂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桂芳,住双鸭山市宝山区亚运路397号。
被执行人孙合丰,住双鸭山市宝山区太平28委10组。
被执行人左经纬,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建新小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依据(2014)双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双鸭山市平安煤业有限公司、李桂芳、左经纬、孙合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申请执行双鸭山市平安煤业有限公司、李桂芳、左经纬、孙合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维
审 判 员 何 敏
审 判 员 洪 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伟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