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双鸭山中院按照省法院“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契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贴近基层的优势,让“小法庭”发挥“大作用”。即日起,双鸭山中院微信公众号开设“双法‘枫’景线”专栏,以案件“小切口”反映情理法的相关交融,映衬公正与效率的真正实现。
“感谢法官,帮我们俩解决矛盾。我们俩是邻居,我真的不想和他闹成这样。”在调解室原告钱某与被告李某握手言和,并向岭东区法院中心人民法庭法官真诚致谢。
2017年原告钱某向被告李某借款16000元,后原告无力偿还借款,2019年3月原、被告协商签订《包地合同书》,约定2019年至2022年末,原告以让被告免费耕种自家一晌半地的方式偿还借款。2021年原告又向被告借款18000元且无力偿还,遂原、被告于2021年4月又签订一份《包地合同书》,约定2023年至2026年末同样以原告让被告免费耕种自家一晌半地的方式偿还第二次借款。对于第二份《包地合同书》,原告称其不识字,合同内容是被告书写,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被告耕种2年不是《包地合同书》中所写4年。原、被告多次发生争吵,甚至闹到了村委会,由于积怨颇深,在村委会等多方化解下,矛盾还是无法调和。原告钱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土地。
本案原、被告均认可《包地合同书》系本人签名,合同真实有效,按合同约定土地承包期到2026年12月末,直至诉讼时,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尚未到期,遂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考虑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对待土地问题不仅要依法,也要考虑到情理,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升级。因此法官多次联系原、被告进行协商,但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后法官联系原、被告所在村党支部书记何某共同合力,向原、被告讲解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近2年来土地承包费有所增长的现实情况,从村屯邻里关系的角度以及原告现在生活情况来劝解被告。情理法相结合,慢慢地让两位当事人打开心结,最终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庭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本案中《包地合同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官提醒签订合同是确保双方权益的重要步骤,签订合同除应采取书面形式外,还应对合同内容特别是履行方式及权利义务进行无歧义的明确约定,避免发生争议时,互相说不清。出现口头、短信、聊天记录等形式的变更约定,也要及时签订确认书或补充合同进行明确。
本案“依法裁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省时省力,但无法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办案法官坚持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土地是他们的生活来源,坚持把服务保障“三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努力运用调解方式定分止争,通过向当事人释法理、讲道理、说情理,做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既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又促进村民和睦共处,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款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第五百零二条 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