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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法“枫”景线丨好意同乘出事故,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4-08-07 15:24:5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双鸭山中院按照省法院“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契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贴近基层的优势,让“小法庭”发挥“大作用”。即日起,双鸭山中院微信公众号开设“双法‘枫’景线”专栏,以案件“小切口”反映情理法的相关交融,映衬公正与效率的真正实现。

无偿搭乘却引发纠纷

好心之举为什么还变成被告

传统观念中的助人为乐

在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中

如何界定责任

快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好意同乘是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驾驶人基于亲情或者友情在上下班、出游途中无偿搭载自己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可以缓解交通压力、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节约资源。好意同承作为一种善意实惠、助人为乐的行为,体现了相互扶持、相互帮助的美德。近日,尖山区法院审结了涉及好意同乘行为的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邓某与武某为朋友关系,2022年夏季,邓某无偿乘坐武某驾驶的自有车辆,途中与徐某驾驶的某运输公司名下车辆相撞,邓某与武某均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支队认定,武某与徐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邓某无责任。武某驾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徐某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双方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邓某与武某分别诉至法院。武某作为事故中的伤者以原告身份起诉的同时,也是邓某起诉案件中的被告,鉴于武某的特殊身份,二人虽然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但两案不能合并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此案属于好意搭乘,双方虽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但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遂主动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为了维护好两人的友好邻居关系,采用“面对面”“背靠背”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

承办法官结合具体法律法规,以及同类案件的处理情况给被告做思想工作。在调解中向被告说明,在驾驶车辆时需要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保障好车上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造成车上乘员人身损害,则应当依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并劝导原告,既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也不能让好意者心凉,更何况武某确实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远亲不如近邻,遇到矛盾纷争也应平和冷静地处理,如果为此伤了和气,就得不偿失了。

武某委屈地称,自己是好意让邓某搭车,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此次交通事故也并非故意为之,要求赔偿的钱太多了。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地释法明理下,双方的情绪也有所缓和,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某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后,武某将款项转给邓某,二人握手言和,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赔偿顺序是什么?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好意同乘情形的责任承担如何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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