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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8-28 09:45:13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双执字第26

申请执行人赵运兰,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宝山区269组。

申请执行人李元,学生,住双鸭山市宝山区269组。

申请执行人郑素琴,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宝山区盛园家园5号楼1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丁宏伟,住双鸭山市宝山区星学路24847门。

赵运兰、李元、郑素琴依据(2014)双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丁宏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319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赵运兰、李元、郑素琴申请执行丁宏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五年三月二十七

       孙 伟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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