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双执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赵运兰,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宝山区26委9组。
申请执行人李元,学生,住双鸭山市宝山区26委9组。
申请执行人郑素琴,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宝山区盛园家园5号楼1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丁宏伟,住双鸭山市宝山区星学路24号8栋47门。
赵运兰、李元、郑素琴依据(2014)双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丁宏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赵运兰、李元、郑素琴申请执行丁宏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维
审 判 员 何 敏
审 判 员 洪 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伟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