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双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石棉保温制品厂,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玉,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饶河县晨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
法定代表人赵明光。该公司董事长。
牡丹江市石棉保温制品厂依据(2014)双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饶河县晨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牡丹江市石棉保温制品厂申请执行饶河县晨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维
审 判 员 何 敏
审 判 员 洪 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伟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