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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8-28 09:42:31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双执字第15

申请执行人李玉复,住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繁荣街一委2组。

被执行人董洁,个体业主,住双鸭山市岭东区北翼路金航选煤有限公司。

李玉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双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董洁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112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李玉复申请执行董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尖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五年一月十二

       孙 伟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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