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双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复,住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繁荣街一委2组。
被执行人董洁,个体业主,住双鸭山市岭东区北翼路金航选煤有限公司。
李玉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双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董洁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李玉复申请执行董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尖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维
审 判 员 何 敏
审 判 员 洪 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伟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