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双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周家梅,住双鸭山市尖山区电大路。
被执行人刘爱娇,住双鸭山市尖山区龙祥小区。
被执行人刘爱娣,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王大忠,住双鸭山市尖山区总医院住宅。
周家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商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爱娇、刘爱娣、王大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周家梅申请执行刘爱娇、刘爱娣、王大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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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 维
审 判 员 何 敏
审 判 员 洪 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伟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