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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8-28 09:37:09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双执字第9

申请执行人周家梅,住双鸭山市尖山区电大路。

被执行人刘爱娇,住双鸭山市尖山区龙祥小区。

被执行人刘爱娣,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王大忠,住双鸭山市尖山区总医院住宅。

周家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商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爱娇、刘爱娣、王大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15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周家梅申请执行刘爱娇、刘爱娣、王大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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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年一月二十一

       孙 伟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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