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双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郭娟,女,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申请执行人刘和平,男,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被执行人侯飞,男,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东荣小区。
郭娟、刘和平依据(2013)双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侯飞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郭娟、刘和平申请执行侯飞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维
审 判 员 何 敏
审 判 员 洪 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伟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