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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8-28 09:35:21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双执字第8

申请执行人郭娟,女,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申请执行人刘和平,男,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被执行人侯飞,男,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东荣小区。

郭娟、刘和平依据(2013)双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侯飞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15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郭娟、刘和平申请执行侯飞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五年一月十二

       孙 伟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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