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负数十万元欠款
突然离世
身后的债务问题如何解决
传统观念中有“父债子偿”的说法
也有“人死债销”的观点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大年三十前一天,宝清县青原镇某村雷某因突发疾病救治无效死亡,雷家沉浸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中,与此同时,还有十多户与雷某有经济往来的人家也没过好年。
春节过后,张某到宝清县人民法院诉称雷某生前向其借款3万元,请求法院帮助其解决与雷某的债务问题。其后,陆续有多名原告前来起诉,均因雷某生前欠其债务,少则2万多则5万。因雷某已经去世,他们询问最多的是有没有“父债子偿”这一说法。
据了解,雷某离异,父母已去世,只有两个二十出头的女儿,其生前曾向十余位亲朋举债。在雷某的债务问题上,债权人主张“父债子还”,雷某的女儿则提出“人死债消”。
面对焦虑的债权人和沉浸在失去亲人痛苦中的雷某女儿,宝清县人民法院一方面向债权人进行释法明理,另一方面,安抚雷某女儿情绪,说服其主动配合调查工作。
宝清县人民法院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对案涉雷某的十二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进行了合并审理。调查中,法官发现雷某的女儿和原告并不掌握其财产情况。法官通过向房产、银行等部门深入调查,根据相关线索进行核实,确定雷某有位于宝清县青原镇某村砖房一处、雷某对某合作社及某村委会享有的债权合计七万余元、银行存款两千余元,其遗产并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经法官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多次调解,雷某的两名女儿与十二位债权人依法达成调解协议,二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雷某所欠债务。
法官说法
问:有没有“父债子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答: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继承人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问:如果债务人去世了,该如何起诉。
答:应当以继承债务人遗产的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为被告,但债权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用以证明债务真实且合法。
问: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债权人举证方面有什么特别之处
答: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不仅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债务人生前存在债务债权关系,还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继承人所得遗产情况的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诉讼风险。
问: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的继承人所得遗产情况怎么办
答: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查询,比如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必要时,为防止继承人转移财产,债权人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