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某电梯公司为宝清县某物业公司服务小区的3部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双方签订了《*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一年,每台电梯每年维护保养2000元,共计3台,共计6000元。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宝清县某物业公司支付黑龙江省某电梯公司维修保养费6000元,支付方式现金。合同签订后,黑龙江省某电梯公司按约定为宝清县某物业公司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并为其开具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后黑龙江省某电梯公司要求宝清县某物业公司支付维修保养费未果,遂诉至宝清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宝清县法院立案后,联系宝清县某物业公司,其称,已向黑龙江省某电梯公司支付了电梯维修保养费且该公司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关于维修保养费双方约定以现金交付,其一直都以现金支付该笔费用,且黑龙江省某电梯公司从未向其开具过收据,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宝清县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一直是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维修保养费,且向被告出具了收据,与被告说法不同。同时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中也表明被告曾明确向原告索要支付其他款项的收据,证明被告知晓收据及发票的不同意义。故宝清县法院认为原告是出于信任提前开具了涉案增值税发票,仅具有结算的功能,又因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支付维修保养费,宝清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宝清县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黑龙江省某电梯公司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费及违约金。
法官说法
付款后向收款方要收据是日常交易惯例,如有其他需求时要求收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在社会生活中也非常常见,但因为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不同,合同履行双方达成的付款凭证形式多样,仅有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已付款凭证或者说不能认定付款事实,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补强证据加以确认。
增值税专票仅是付款的凭证,既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也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款。审理时,要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合同约定以增值税发票作为收款证明。一、如合同有约定,则应遵约认定其为收款凭证。二、如合同无约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三、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习惯以增值税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增值税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