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是支持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近年来,集贤县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不断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现结合审判执行实务,发布3起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裁判规则和司法理念,以利于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培育诚实守信投资理念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集贤县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从民事、刑事、执行不同视角展现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
以期提振投资者信心
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也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之义
案例一
辛某诉某融资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关键词:知情权 会计账簿 查阅目的
基本案情
某融资公司于2012年9月27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辛某出资500万元。2018年1月10日,辛某向某融资公司邮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申请书》,以为了解公司资产及实际经营情况,更好的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股东权益为目的,申请查阅并复制2016年5月30日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记凭证。某融资公司收到申请后未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辛某提起诉讼。
审理情况
集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辛某作为某融资公司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态及财务状况,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辛某在诉讼前已向某融资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查阅目的在于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已履行了查阅会计账簿司法救济权的前置程序,某融资公司应依法提供上述文件供辛某查阅。现某融资公司无证据证明辛某具有不正当目的,其限制辛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会计账簿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登记,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同时结合查阅会计凭证具有会计核对上的内在联系,是验证会计账簿信息真实的必要补充,辛某一并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亦具有合理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支持辛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账簿、文件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相关资料,了解公司运营状况、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的基础性权利。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查明事实、明析法规,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予以合理界定,依法确认了股东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的股东知情权,确立了充分保障股东权利以激励股东投资、保证公司运营的法律价值目标,从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案例二
被告人范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无金融许可证 吸收投资 高额返利诱饵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被告人范某某任职老妈乐某店店长,负责店内全面工作,包括吸收和发展会员、组织宣讲、收取会员存款并汇款至上级财务账户、兑付到期返利等。按照上级公司指示,在无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范某某通过组织店员发放传单、召开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主要面向中老年人宣传,以高额返利、赠送免费旅游和礼品为诱饵,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老妈乐商城会员章程》,吸引投资人办理银卡至翡翠等五个级别的会员,承诺每天依据老妈乐商城当日营业额的30%分配返利,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共向90余个人或家庭吸收资金共计13 774 832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4 834 985元。2017年9月18日后,范某某向集资参与人陆续停止返利,每日公布返利数(即波比),为部分人员办理使用返利重复投资共计1 761 739元。2017年12月,范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宣传为减少损失,以波比数和现金各半投资入股某商城,经营模式与老妈乐商城相同,以1 000元至50 000元对应A至E五个级别,最高返利1 600元至129 000元不等。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共吸收9名集资参与人现金共计389 500元,造成经济损失194 894.5元。综上,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范某某共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14 146 332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5 029 879.5元。2019年6月7日,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审理情况
集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数额有误,范某某使用他人名字投资的金额,应自其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部分集资参与人是以多名家庭成员名字投资,在计算损失时应综合计算,依法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中,范某某对吸收的资金无实际控制和支配权,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对象主要为老年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并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被告人范某某未退还的非法吸收资金5 029 879.5元,退赔涉案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
地域较小地区出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宣传方式多采用发放传单和熟人间口口相传等,普通民众出于对高额返利的追逐,盲目投资。虽然国家有关部门早已加大了对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在利益的诱惑下,各类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乱象仍存在。该案判决使中小投资者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有了更直观和感性的认识,教育和引导中小投资者要擦亮眼睛,提高自身的投资防范意识和理性投资意识,不要轻易相信高额返利的传言,使民间投资逐渐走上理性化、规范化轨道。
案例三
某供热公司与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关键词:经营困难 执行和解 信用承诺
基本案情
某供热公司与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11月14日经集贤县人民法院调解确认,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某供热公司房屋租金及违约金394 000元,应于2022年12月1日支付。调解生效后,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只支付了部分租金,剩余部分未依约偿还。2023年1月3日,某供热公司向集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集贤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受疫情及市场因素等影响,经营困难。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3年开始清收债权,调整经营模式。双方当事人均有继续租赁房屋合作的意向,如盲目强制执行货物及周转资金,必然会导致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后续租金也将无法给付。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要维护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也要保障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生存发展,集贤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协商。最终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某供热公司与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自2023年1月起,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每月支付某供热公司5万元,直至剩余款项全部付清。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承诺积极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暂不将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现该执行案件已顺利执结,双方企业利益实现了最大化。
典型意义
集贤法院运用信用承诺机制帮助涉案企业打通资产流动“肠梗阻”,进而化解执行难题。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创新执行思维,转变执行方式,在最大程度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困难企业“重生”。执行中尽可能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精准服务企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被执行企业的权益影响,为企业持续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