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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三名子女竟因赡养老人问题在庭审调解时时大打出手?听听法官怎么说

发布时间:2023-05-16 10:02:33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86岁,其夫多年前去世,共有三名子女,现居住在小儿子(张某3)家。 

       李某年事已高,患有帕金森综合征,需要专人进行照顾。李某每年仅有6000元收入,共同生活的小儿子张某3经济上亦较为困难。为了保障基本生活,李某与其他二名子女(张某1、张某2)协商,要求其支付部分赡养费。在协商过程中张某1、张某2以李某每年有收益为由拒不支付赡养费,李某在伤心之余便将连同小儿子在内的三名子女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每名子女每年支付3600元抚养费。 

       考虑到本案系因赡养关系产生的家事纠纷,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仅要定分止争,更要维护亲情。法官传唤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没想到在调解的过程中,三名子女竟在法庭中相互辱骂,甚至大打出手,后经法警、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劝导,各方当事人终于平静了情绪,并同意由法官继续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了各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家庭矛盾的症结所在,并分别与三名子女进行谈心沟通,耐心向其释法明理。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说释法,三名子女纷纷表示认识到错误,以后会主动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给老人更多的关心和照顾,最后子女们与李某达成调解,后李某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亲情是人一生中最宝贵的情感之一,切勿因为一时私利,而忽略了亲人的感受,给亲情带来裂痕。 

典型意义 

       “一老一小”牵动着每一个家庭,人人都会老,家家都有小,老人和孩子是家庭和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司法机关,要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更高需求,牢固把握“一老一小”事业发展的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关于“一老一小”的工作部署和决策,切实把党中央对“一老一小”关怀贯彻到审判工作中,弘扬文明和谐家庭家教家风,努力为保护“一老一小”合法权益贡献法院智慧和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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