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贤县人民法院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联动人民调解组织,成功化解一起因损坏灌溉井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1日,集贤县高丰村村民付某发现自己地里的农田灌溉井被压坏了,他认为是集贤县某玉米合作社在装车时压坏了灌溉井,于是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因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付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案件处理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付某要求被告赔偿其灌溉井的损失共计三千余元,并明确表示,其所主张的损失数额是自己计算所得。付某所提供的证据为几张现场照片,其上只能体现出灌溉井被损坏后的现实状态,没有证明能够合法准确证明灌溉井损失数额的相关证据,付某亦不申请司法鉴定。
在被告对其主张的数额有异议的情况下,付某没能提供相应的客观证据支持其主张。法官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付某仅凭自己的对损毁物品的估算,不能作为确定其损失数额的依据。
为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主审法官马洪涛与集贤县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张国臣分别多次对原、被告做思想工作,极力劝解双方化解矛盾,最终双方就灌溉井的损失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向付某交付了赔偿款,当事人握手言和。付某表示自己作为一名农民,没经历过这种事情,这个案件通过法官和调解员的讲解,对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深刻理解。
案例启示
为了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集贤县人民法院与集贤县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动调解机制优势,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