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案件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宝清县法院民二庭法官陶士明把法庭“搬到”当事人家里,彰显司法为民情怀。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因经营紧张于2016年向原告赫某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2%。经原告赫某多次索要后,现剩余本息23620元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陶士明了解到被告李某年迈体弱,且患有脑梗导致行动不便,难以到庭应诉。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决定把庭审“搬到”被告李某家中进行。庭审中,办案人员克服场地局限,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庭审理,并进行当庭调解。
上门开庭,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民心,俯下去的是身板,树起来的是公信。宝清县法院坚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