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一些人认为
自己只是
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而已
未触及到法律底线
因此便处处心存侥幸
眼见为实
耳听为虚
让我们看看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诉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宝山区法院判决张某腾房,并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物业费。该物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拒不履行腾房和付款义务,并称其在租赁期间先后投入15万元,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加装了天然气管道,现在出租人大幅增长租赁费,其损失巨大,无法承受。
执行干警一方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占有使用费和物业费进行充分协商,将张某投入的天然气安装费4万余元与房屋租赁费折抵,另一方面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规定和违反后果以《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的形式送达给张某,明确告知其拒不腾退房屋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拒不腾房,法院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预告书送达后,张某主动将涉案房屋搬空,并将拖欠费用也一次性付清,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腾退房屋类案件的执行,一直是执行案件中的“老大难”,如果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强制腾房会涉及房屋内物品的清查、搬运、保管等后续行为,极易引发新的争议,既激化了矛盾,又增加了司法负担。在该案执行中,法院积极作为,对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提出的合理诉求没有推诿,而是积极主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将涉嫌拒执犯罪的后果以预告书的形式告知被执行人,促使其主动履行了腾退义务,以最小的执行成本成功执行完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