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双中法执字第68-3号
申请执行人国勇,男,195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系双鸭山市粮油经销公司升昌经销处负责人,现服刑于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
委托代理人刘俊华,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阳光园五区10楼3门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储粮双鸭山直属库(原双鸭山市第一粮库),住所地集贤县二九一农垦社区北二道街B区八委。
法定代表人袁国强,主任。
申请执行人国勇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储粮双鸭山直属库返还黄豆款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9日作出的(2006)黑商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06年1月10日作出(2005)双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国勇申请执行,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以(2010)滴法执字第13-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黑商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国勇于2013年11月11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储粮双鸭山直属库银行存款1,664,578.43元(内含判决本金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1,645,721.22元,法院收取执行申请费18,857.21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勇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中储粮双鸭山直属库(原双鸭山市第一粮库)返还黄豆款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黑商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本院(2005)双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项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朱 世 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伟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