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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土地争议一审行政案件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01 15:11:13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受案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条[审理时间] 本院审理的一审土地争议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条[公开制度] 本院定期汇总涉土地争议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在“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向社会公开案件审判信息情况,链接为:http://syszy.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382&show_all_img=1 

       第五条[解释主体] 本规定由本院行政庭负责解释。 

       第六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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