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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留守儿童 双鸭山中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发布时间:2022-09-19 18:44:54


       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父母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同时也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监护失职、监护缺失不仅有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还有可能引发未成年人遭受侵害、违法犯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承办法官在审理一起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小雨(化名)因父母离异,父亲外出打工,暂与祖父母一同生活,案发当日,小雨独自在家留守,导致发生危害后果。在该起案件中,小雨父亲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9月16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留守儿童小雨的父亲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这也是该法实施以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普法课堂 

何为《家庭教育指导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据此,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旨在运用司法权威,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监护人未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情况予以纠正。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虽已离异,但仍有保证未成年人身心愉悦,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义务。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多陪伴孩子健康成长,加强与孩子沟通交流,给予孩子更多关注。 

       司法机关、教育部门、社会各界要积极履行自身职能,做好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营造关心重视留守儿童的浓厚氛围,使广大留守儿童在充满爱的环境下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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