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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新在哪里?

发布时间:2015-05-05 11:27:20


 新《行政诉讼法》新在哪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 11 1 通过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于 2015 5 1 日起实施。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她标志着“民告官”进入了全新的时代。那么,这部与老百姓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到底新在哪里呢?

新点一:立法宗旨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原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的表述中,删除了原法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维护和”三个字,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

【解读】行政诉讼本应有的三大功能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解纷。删除“维护”两个字,实质上明确了司法权与行政权就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过去仅注重行政诉讼的维护、监督和救济功能,而忽视了它的解纷功能,把解决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目的是对行政诉讼性质、功能认识上的深化,有助于在实体上彻底解决行政争议,进而维护和保障官民关系和谐。

新点二: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解读】199010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开启了“民告官”的时代,经过20多年的实践和发展,这部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不仅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范围在单行法中不断扩大。这次扩大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列举了可诉行政行为的情形,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让老百姓一清二楚,同时也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

    新点三: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解读】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法律,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这是四中全会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和具体化。

新点四:可口头起诉。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解读】虽然法律规定了提起行政诉讼要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但一些文化程度不高和请不起律师的老百姓更希望采用口头方式方便起诉,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便民精神,但不论是书面还是口头起诉,都要符合起诉条件。

新点五: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解读】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是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之一,其与立案审查制的法律设计不无关系,实践中立案审查往往演变为实体审查,影响了行政行为相对人诉权的保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法规定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法院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新点六: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解读】新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月,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

新点七: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解读】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这一修改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行政复议因许多地方和部门复议机关做“维持会”而导致行政复议公信力严重下降的现实困境,督促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纠正原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错误,维护行政公信力。

新点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解读】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也是特别强调,老百姓告官要见官,虽然由谁到法院去应诉,并不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但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上升到法律规定的层面,一方面可以提高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依法行政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缓解官民矛盾,及时解决行政争议。

   新点九:跨行政区域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解读】一些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这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法院的“地方化”问题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在体制层面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设置了抗干扰的“防火墙”。

新点十: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更加有力。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划拨、罚款、公告、司法建议、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这一规定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体包括: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拘留虽然有条件的限制,但是对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还是有一定威慑力的。 相信上述法律规定能够有效促进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自动履行。

                    (双鸭山市中级法院 杨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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