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0日上午,申请执行人郝某的父亲到法院领取执行款18万元,办完案件结案手续后,郝某某的父亲连说几次“感谢法院,特别感谢执行局的小陈法官,她耐心细致的工作让我们感动,我对案件的办理结果很满意,谢谢!谢谢!”
案情回顾:
2014年6月30日下午郝某与路某因琐事口角引发矛盾,二人相互挑衅使矛盾升级,当日19时26分许,双方各纠集多人在某小区争吵直至引发斗殴,郝某被路某带来的王某、张某、邹某、任某等人砍伤,鉴定机构鉴定,郝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十级。2014年7月至9月路某等人被公安机关陆续抓获到案。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机关对路某等人提起公诉,郝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路某等人赔偿经济损失201568.23元。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路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并判决路某等5人共同赔偿郝某经济损失187525.23元。
执行经过:
因路某等5人未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2018年1月郝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路某等人在服刑期间,且均为20多岁的年轻人,经查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依法终结执行。2021年3月郝某申请恢复执行,经查询,5名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共12330元,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该存款支付给郝某。而5名被执行人虽已陆续刑满出狱,但大都去往外地,联系本人困难。执行法官没有放弃,到被执行人家中找其父母亲人做释法工作。申请执行人郝某的父亲多次向办案人陈述,其家中因郝某受伤多处借贷,急需这笔赔偿款偿还治病所欠债务。承办该案的执行员陈晓晨多次与被执行人路某的母亲联系沟通,释明不履行义务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路某母亲终于愿意与申请人家属协商代为赔偿事宜,表示尽快凑齐赔偿款。2021年12月20日上午,执行员的努力终见结果,被执行人路某的母亲带着筹集的18万元现金来到法院,当面交给申请执行人郝某的父亲,郝某也自愿放弃部分迟延履行利息,双方在办案人的指导下签写了结案手续。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和调解书生效后,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应当主动履行相应义务,逾期履行义务需按法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拒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可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被执行人违反相关执行规定,执行法院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利息计算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