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自2014年5月22日起,我市法院将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为了帮助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了解和掌握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青春就全市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回答了《双鸭山日报》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行政案件?
答: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俗称“民告官”案件。
问:您能解释一下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具体含义吗?
答: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就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换句话说,今后不是每个基层法院都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了,要将行政诉讼案集中在少数基层法院审理。
问:您能介绍一下我市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缘由和背景吗?
答:今年4月中旬,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我市法院为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早在2013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印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妥善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为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有的地方司法环境欠佳,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往往受到不当干预;有的地区行政案件不均衡,有的法院受案不多甚至无案可办;有的法院因怕惹麻烦而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并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最终也将损害法律和国家的权威,动摇党的执政基础。近年来,党中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法院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进行的改革与探索。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下,以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交叉管辖和相对集中管辖等方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现了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使行政审判制度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这些探索和实践,有利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有利于回应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也有利于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统一司法标准、促进司法公正。以上就是我市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缘由和背景。
问:我市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我市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探索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逐步实现行政审判职能的优化与行政审判人员的专业化,有效解决行政诉讼中的不当干预,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原则;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统一领导、团结协作原则。
问:我市的行政诉讼案件都集中在哪几个基层法院管辖?
答:按照省法院的部署,市中级法院结合全市法院实际研究制定了《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省法院同意,选择确定尖山区人民法院、宝清县人民法院为我市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也就是说,今后岭东区人民法院、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宝山区人民法院、集贤县人民法院、友谊县人民法院和饶河县人民法院将不再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了。
问:那么尖山区人民法院、宝清县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具体如何划分呢?
答:按照上述《实施方案》的要求,尖山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辖区和原由岭东区人民法院、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宝山区人民法院、集贤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宝清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辖区和原由友谊县人民法院、饶河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如案件当事人提出合理要求或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就个别案件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市中级法院将依法指定管辖。
问: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后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方便当事人诉讼?
答:根据便民原则,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审理方式:一是在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开庭审理;二是到当事人所在地(或法院)开庭审理。
问:集中管辖后,非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是否保留?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规定,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后,非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然予以保留,主要承担本辖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等相关工作,同时支持、协助与配合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工作。2014年5月22日前各非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仍然由受案法院的行政审判庭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