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 贾立仁
市委政法委和省法院部署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政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政法干警应有的政治本色、宗旨理念、价值追求和基本操守。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是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有效推动提升办案质效、提升素质能力、提升作风建设水平“三个提升”的重要载体。通过总结近几年从事思想宣传工作经验基础上,本人认为,应该从中西法治理念差异对比,来加深对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理解。
一、党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最高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要意义
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需要。法治发展的日臻完善、健全,需要理论和理念的支撑,需要一个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指导司法实践。提出这一理念,恰恰适应了司法实践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我国的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存在着差距,司法者的品质和理念存在着差距。在新华网民意调查中,社会分配不公排位第一,司法不公排在第二位。
提出这一理念,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已经形成了,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还没有形成。特别是司法领域,大部分是借鉴西方的司法理论和理念,我们没有自己的,因此出现了“学院派”司法理论动向,造成了理论与审判实践的脱节。
二、西方和我国其他司法部门的核心价值观的形成
我国检察机关在2008年提出了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等,但至今未提出核心价值观。法院的核心价值观是2008年提出的,内容是公正、廉洁、为民。公安部门的核心价值观也是2008年提出,内容是忠诚、服务、公正、廉洁。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添上浓重的一笔
西方早已经形成了健全司法核心价值观体系,这方面我国还相对滞后,其主要内容包括仁爱、耐心、保持庄重、轻我、戒骄、勤勉、主见(鼓励法官审判独立的精神,不怕改判)、重视每件案件、迅速高效、重视常识(尊崇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也是不孤立办案,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方面也是我们所提倡的)、敬畏良心(就是要有司法良心,我们的优秀法官宋鱼水所恪守的操守就是:法官首先应该是善良的;从此想到我们法官的招录,应当考虑人格评估、性格评估、道德评估,外企、发达地区大企业招录员工的做法值得借鉴)。
三、我国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特色
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中国特色是什么?根本特色就是:讲系统,一竿子插到底。特色是与西方相比较而言的,归纳起来共有十一个不同点。
1、指导思想不同。
我们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核心;西方是法律至上,强调自由、博爱、平等。这种区别是和政权的历史有关的。我们的历史悠久,民族众多且稳定,所以强调的是“民”,是集体主义法律观;西方民族单一,特别是美国,没有民族,没有历史,所以强调的是“人”,是个体主义、自由主义的法律观。
2、与执政党的关系不同。
中国是坚持党的领导,西方是和政党保持距离(无党化)的。
3、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不同。
中国是人大立法,法官由人大任命,接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西方是相互交叉,相互制衡的关系。
4、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
中国虽然是“一府两院”,但关系是不对等的,“府”的权力和级别是高于两院的,中国的行政权力是强势的,司法权力是弱势的,人财物受制于政府。西方是独立的。
5、法检两院的关系不同。
中国法检两院是平等关系,法院受检察院监督。西方检察院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低于法院。
6、法院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不同。
中国三者之间是平行的关系,形象的说,公安是做饭的,检察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西方法院是领导,检察、公安是被领导的。
7、法院之间的关系不同。
中国法院是有上下级之分的,上级对下级负有监督、指导、管理的责任的,强调系统性。西方法院是独立的,分别行使职权,下级法院不需要对上级法院负责,不接受上级法院的领导,分层自理,分层自治。行政权力是这样的,施瓦辛格没时间接见总统布什。
8、司法的概念不同。
中国实施的是大司法的概念,公检法司安和行政执法法范围广,中国的企业和军队都有司法权。西方是小司法的概念,独立司法的概念,就是法院司法。
9、司法权行使方式不同。
中国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不是法官行使审判权,是合议庭、审委会行使审判权,法律规定,院庭长可以改变法官的观点。其他司法机关也是这样,我们是集体司法。西方是独立审判。
10、法官的管理和待遇不同。
中国法官是等同于公务员管理的,行政级别和福利待遇挂钩,和公务员一样,法官是退休制。西方是职业法官制度,待遇优厚,高于公务员。中国台湾法官的工资=部长的工资,还不算福利。中国法官的遴选和管理学欧美的精英制,是学不了的。(美国的法官也不都是从律师中选拔的,特别是基层法官,有的是由州长、市长任命的,有的是民选选出来的)
11、实现司法效力的途径不同(或称为司法品质不同)。
中国行使司法权的只有司法机关,实现司法效力的途径是单一的。西方是多元的,民间法律组织的裁决、律师和律师之间的协议,都具备效力,法院以为审理解决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9%,只有1%的案件到法院解决。
四,辩证的看待中西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优越性
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具有较强的优越性,这些优越性是西方司法制度不可比拟的,美国、德国和中国的香港、台湾都在向我们学习、借鉴。比如我们法院系统的审限制、调解优先制、定罪量刑标准化制度等。归纳起来,我们的司法制度具有6个优越性:
1、鲜明的政治性。
我们的司法制度和法治理念是有鲜明的政治性的,是社会主义的,是人民民主的。西方的法制也是有政治性的,判决布什当选总统的9名法官中,有5名是和布什是同一党派的。
2、彻底的人民性。
我们的法院等司法机关实施便民措施,实施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西方的便民等措施都是由社会团体来实施的。
3、真实的公平性。
西方有的案件一诉就是几十年,我们的审限制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欧美法官只要排除合理怀疑就可以定罪,内心确信达95%以上就可以定罪,而且是由陪审团定罪(陪审团定罪的好处是法官没有错案责任),所以有很多错杀、错放现象。我们是100%证据印证,才能定罪。我们民族自古就有等贵贱、均贫富的精神,这也是我们的民族性,所以,我们更加强调公平。
4、对国情的适应性。
我们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都是针对实际不断调整完善的,与国情的发展相适应的,我们要吃透国情,开展审判工作。
5、有效的协调性。
最明显的是我们的执行工作,这是西方审判机关无法比拟的。
6、与时俱进的开放性。
中华民族是最不保守的民族,越开放就越能同化别人,我们民族就是一个不断融合的民族。当我们国际化的时候,就不存在中西差异。
虽然我们在司法制度具有诸多优越性,但是,我们要辨证的看待中西优越性。首先,我们的优越性是有条件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是在中华大地上发展起来的,是在中华民族历史时代背景下完善起来的,是在我们政治制度框架下体现出来的,不能绝对化。离开这些前提条件是不可能实现的。其次,也要辨证地看待西方法律的优越性。西方政党是不确定的,执政是不确定的,他们是靠司法来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持国家秩序,因此,司法的地位高,司法是不变的。我们政党是稳定的,人大是稳定的、政府是稳定的,另外,我们没有那么多的种族和文化的冲突,我们的司法者和人民的综合素质及其价值观也是不统一的,司法要是独立了,会干扰统治,影响国家的稳定,所以不能自由主义。
总之,通过对比中西法治理念差异,使我们更加深刻认识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政法委和省法院部署要求上来。更加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科学内涵,真正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重大意义、明确基本内涵、明确基本要求、明确精神实质”,要把“忠诚”是干警的政治本色,内化于心,外塑于形,使广大干警进一步坚定政治方向、强化宗旨意识、端正价值取向、提高司法能力,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