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日,宝清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对精神病人裴某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开庭审理。这是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增设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后,该院受理的首起强制医疗程序案件。
今年31岁的裴某是宝清县夹信子镇农民,父母离异,居住在其母亲在宝清镇开的旅店。2013年3月25日14时许,裴某因妄想被害人刘丛忠要加害于他,当刘丛忠从旅店离开时,裴某携带家中的铁锤尾随其后,在宝清镇天龙超市南门台阶下面用锤子将刘丛忠打倒,并继续用锤子多次击打刘丛忠的头部,后被路人制止,裴某逃离现场。当日下午裴某被公安机关在其家开的旅店内抓获。
公安机关以法定程序对裴某进行相关鉴定,2013年3月30日,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确认裴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机关认为,裴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重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鉴于其人身危险性极大,存在继续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可能,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申请对马某进行强制医疗。
宝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裴某因妄想而持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重伤,其故意伤害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裴某仍有妄想心理,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比较大,故决定对裴某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