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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08 11:46:09


    为了加强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树立人民法院高效、便民的良好形象,体现公正效率、展示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立案所需材料。对于部分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立案工作人员耐心解释立案程序,详细告知立案所需材料。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诉讼流程。针对部分当事人对诉讼流程存在模糊认识的问题,立案人员在立案后主动告知诉讼程序,使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此外,立案人员还针对目前案件增长过快和送达困难的现状,主动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工作,取得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诉讼风险。原告立案时,立案人员主动询问案情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其诉讼风险,阐明法律适用的刚性和程序性,避免当事人盲目滥诉。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主管部门信息。对于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详细告知其主管部门。对于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案件,建议当事人寻求其它部门解决或者选择人民调解。对于确属本院管辖且当事人坚持立案的,当即立案或接受诉讼材料。

    第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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