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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山区人民法院:精诚所至 金石为开

发布时间:2013-08-06 10:35:36


 

两会前夕,尖山区法院通过多方调解,使三起多年的信访案件息诉罢访。

信访人苑桂春1986年9月,承包合江电业局双鸭山市一次变电所十八户家属仓库的修建和维修工程。苑桂春与杨海清口头商定:“由苑桂春负责材料及资金使用、承包材料费,杨海清负责雇工及带人施工、承包人工费,发生亏损各自承担。”工程结束后,苑桂春支付人工费1023元。杨海清于1987年2月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苑桂春支付杨海清工资款840元,给付杨海山人工费1550元。判后,苑桂春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87年8月,我院对苑桂春的房屋估价为2726元。1991年1月,我院将苑桂春房屋及地基以3100元价格卖出,并将此款给付原告杨海清,此案执结。后苑桂春到中院、高院申诉,均被驳回。至此,苑桂春走上了上访之路。2012年6月病故。经我院多方调解,2012年7月5日,我院与苑桂春孙子马士林达成息诉罢访协议书,协助苑桂春孙子马士林将患有精神病的马艳山送到双鸭山市精神病院治疗,马士林对法院的错误执行息诉罢访。至此,一起信访长达二十五年的案件得以解决。

信访人赵凤华1986年12月11日乘坐双鸭山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客车,由岭东区驶往尖山区,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使上访人上颌牙槽骨粉碎性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双鸭山市交警大队于2002年12月27日调解处理该起事故赔偿事项,由运输公司司机赔偿信访人4205元,2003年赔偿履行完毕。10月,信访人赵凤华申请法医鉴定,结论为口腔损伤,伤残等级十级,信访人又申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鉴定,2004年3月29日,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2005年5月17日,尖山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双鸭山市顺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凤华5217元,判后,赵凤华不服,开始申诉、信访。十年来进京、进省上访40多次,在今年省两会期间,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李青春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接待上访人赵凤华并表示协调有关部门尽快解决此事。我院院长王占林多次组织调解工作,最终,被告双鸭山市顺达运输集团被两级法院的领导多次耐心调解所感动,积极筹措赔偿金72717元赔偿给赵凤华,并已经履行完毕。信访人赵凤华被两级法院领导所感动,表示此案不再提起任何诉讼、上访程序。至此,一起信访长达十年的信访案件得以解决。

信访人刘秀娟于2004年3月12日在盛泰大药房工作时与李华春发生口角,李华春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信访人刘秀娟身上多处刺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本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判决,判处李华春有期徒刑7年。信访人刘秀娟以被告量刑过轻为由多次到北京上访。我院院长、党委书记王占林同志多次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其申请司法救助。2012年5月17日,我院与刘秀娟达成协议,给其司法救助款20000元,刘秀娟息诉罢访。至此,一起长达5年的上访案件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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