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3日,饶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双鸭山地区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审理情况。饶河县电视台、“关注饶河”微信平台等媒体记者参加了本次新闻发布会。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崔岩发布了相关信息,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9月3日下午,饶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康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历时三小时的庭审当庭作出有罪判决。1998年,饶河县饶河镇镇北村村民康某某通过公开叫行取得饶河镇镇北村集体所属的“蔡家坟”机动地24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每亩承包费20元,承包期限三年。承包期满后,康某某继续耕种该土地,2015年饶河县饶河镇镇北村村民委员会向饶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判决:被告康某某返还原告饶河县饶河镇镇北村村民委员会24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给付原告饶河县饶河镇镇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费254914.91元。被告人康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康某某在收到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未向原告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未支付土地承包费。
饶河县饶河镇镇北村于2017年1月6日向饶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人康某某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康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康某某拒绝履行生效文书,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我院对康某某处以十五日拘留,并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的处罚措施后,被告人康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被告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我院于2018年5月21日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饶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被告人康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在当前“执行难”问题突出的情况下,饶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对于增强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实现胜诉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彰显了饶河县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勇气和决心。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奉劝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甚至有可能“享受”牢狱之灾。